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根据不同的列入原因,按以下方式申请移出:
补报年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准备材料:需准备《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公示系统上补报并公示的年报信息,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提交给企业所属工商局。
审核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变更地址或证明可联系: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准备材料:《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以及新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者能证明企业现可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据,如办公场地现场照片、通信服务提供商的电话安装及使用证明等;信用 修复承诺书或情况说明。
提交申请并核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工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 5 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履行公示义务: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
准备材料:《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如在公示系统上的信息公示截图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提交申请:将材料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更正信息: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在公示系统上重新公示。
准备材料:《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其已更正错误信息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如更正后的年报数据申请书、可能需要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提交申请:将材料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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