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新办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新办一般纳税人
(1)降低增值税税率:
2019年4月1日将现行16%的税率下调至13%,10%的税率下调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扩大抵扣范围:
①不动产抵扣由分两年抵扣调整为一次性抵扣;
②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③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实行加计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所有行业实行留抵税额增量部分退税60%。
二、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
1.新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10月起,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3500提高到5000元;2019年1月起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第一步改革涉及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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