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什么情况下要交税?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设定可避免以借款形式掩盖分红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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