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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冠名费 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2023-08-04 14:13,更新:2024-05-09 08:00

问题描述

县里组织篮球比赛和旅游文化节,我公司出了一笔费用,然后以我公司冠名,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如果是赞助支出,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宣传性质的支出,明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该支出具有业务宣传性质,例如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实际举办活动的地点,张贴或者展示具有本公司标识的宣传品(如易拉宝),介绍公司形象、产品等,可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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