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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服务律师要担责吗?

发布:2023-08-09 13:47,更新:2024-11-25 08:00

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楼塌了。


光速上市的高光还未褪去,闪电退市的阴霾已经笼罩,后期还有巨额的民事赔偿、严厉的行 政 处 罚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如果时间可以倒流,瑞幸咖啡应该不会选择财务造假这条路吧。

但焦头烂额的不仅是瑞幸咖啡,为瑞幸咖啡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此刻内心也是焦灼的。因为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中介机构未能基于专业水准发现造假行为,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对造假欺诈存在共谋行为,处罚及责任承担会更加严厉和严重。

当然,我们对会计师去发现财务造假是有期待的,认为这是会计师的分内之事,那么律师是否需要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承担责任呢?

术业有专攻,我们一般会认为财务问题由会计师负责,法律问题由律师负责,财务上出现问题,板子肯定要打在会计师身上,跟律师有什么关系呢?

但财务造假真的和律师没有关系吗?

一、公司财务造假导致服务律所受罚有先例

1、案例介绍

2017年6月27日,证监会认为东易律所未能勤勉尽责,对欣泰电气IPO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相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因此对东易律所作出行政  处 罚,没收90万业务收入,罚律所180万,罚两名律师各10万。

东易律所不服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5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2018年6月27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东易律所及两名律师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 政 处 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2、勤勉尽责是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该案发生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很多律师对于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同。认为根据证券从业相关规定,“律师从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可以判断律师对于审计报告等业务及其工作成果,仅需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让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独立查验并发表意见,承担和会计师同等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是对律师的过分苛责。

但结合证监会处罚决定中披露的信息可见,东易律所未审查审计报告并非其承受处罚的原因,证监会对其进行处罚的理由是未勤勉尽责。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但东易律所在工作底稿中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资料,对明显瑕疵没有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其工作底稿中未见履行核查验证程序的记录,因此被证监会认定为未勤勉尽责,进而被处罚。

因此律师可能会因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而被认定要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承担责任。勤勉尽责,作为一种法定的道德标准,内涵丰富,没有一个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这需要律师在开展工作时既要遵从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又要保持较高的职业怀疑态度,时刻关注应尽的注意义务。

特别是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更是大幅提升。根据新证券法21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的处罚,始终是悬在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可不慎。

二、重视财务造假背后法律问题是律师不担责的关键

法律和财务的界限区分并没有那么明显,法言法语和会计科目不是两者区分的标准。财务数据来源于业务,而业务数据又来自于合同,因此可以说财务核算的基础在于合同。在已公开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单纯通过调整财务数据进行造假的很少,大部分财务造假均是通过伪造合同、伪造业务数据等形式来进行的,如果不考量这些基础的合同和业务的真实性,大部分的财务造假在财务核算上是没有问题的。

这就需要律师具备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能够基本读懂财务报表表间的勾稽关系,跳出法律看法律。需要律师重视与审计机构等其他机构的沟通,特别注意要对可能出现的财务舞弊迹象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查实,不放松对隐藏在重大财务风险后法律问题的关注。

同时律师要对审计机构等其他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鉴证类材料保持审慎怀疑的态度,去分析这些报告、材料背后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查找相关的法律事实,去核查这些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然后借鉴证据法中关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标准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去认定法律意见书中的事实,Zui后再根据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当然律师懂财务知识,并不是要求律师像审计机构那样做出专业的财务判断,也并不是让律师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再进行核查。在成本效益原则的考量下,律师不可能对尽调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施以同样的精力和时间,一定是有优先级,要抓住主要矛盾,而可能的财务造假背后的法律问题正是尽调中的主要矛盾,需要花大力气进行深挖追索。

比如上市公司大多数财务造假目的都是虚增利润,Zui常用的手法就是虚增收入,通过虚增应收账款来虚增收入。当发现被尽调单位应收账款余额很大、增幅很高,但相应期间的现金流没有增长或者负增长,就要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高度警惕了,要特别注意审核被尽调单位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关注被尽调单位的大额销售是否涉及关联方交易。或者在尽调中发现12月单月销售收入特别多,在年底很短时间内连续签订了多笔大额的销售合同,这些销售合同能否履行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巨大,都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三、结论

财务造假作为一种恶劣的失信行为,为世人所不齿,理应受到惩罚。作为律师当然不能违反职业道德,为财务造假行为去背书增信。但是在新证券法对中介机构要求及处罚都大幅提高的语境下,我们也不能被动背锅,去承担一些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就需要我们在做好勤勉尽责的基础上,不能囿于法律专业,要拓宽知识面、拓展认知圈,从律师的角度去看财务问题、看商务问题、看技术问题、看税务问题,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依赖别的专业顾问报告来出具法律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服务好客户同时降低我们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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