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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 2024-12-02 15:16 更新时间: 2024-12-02 15:16

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基本材料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变更的具体事项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需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名称


需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


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


  • 增加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减少注册资本: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


  •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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