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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罚款/罚金/罚息/社 保滞纳金能不能税前扣除(武汉)

更新时间:2024-11-1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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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申报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0.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三、实务

(一)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例】公司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 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行政性罚款

行 政 处 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罚款属于行 政 处 罚的一种。

例如:

1.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

2.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

3.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的处罚,交纳罚款。

4.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交警罚款。

5.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

6.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

7.其它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等。

上述行政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经营性罚款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在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1. 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而支付的违约金;

2.因未按照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赔偿金;

3.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4.其它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

【补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一般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一般是指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经营活动未发生而收到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罚息

借款人在规定的日期未还款造成的逾期而交纳的罚金,如该笔借款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逾期缴纳社 保的滞纳金

逾期缴纳社 保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也不属于行政性罚款、罚金,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我们应注意区分行政性罚款、罚金和经营性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而例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在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前提下,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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