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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取得的专票能否拿到一般计税项目来抵扣增值税?(武汉)

更新时间:2024-11-1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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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专票能否拿到一般计税项目来抵扣增值税?

解答:

肯定是不行的。

如果企业擅自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了,事后被税务局检查发现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以及按照从滞纳之日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情况严重涉嫌偷税的,还需要按照补缴税款的0.5倍-5倍的罚款。

企业千万不要侥幸税务局不会发现,税务局现在通过大数据和金税系统等是很容易发现的,尤其是在企业同时有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时,对于进项税额是会特别关注的。

对于同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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