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申请书》:需打字或印刷,申请部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证》原件:不能交回原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
其他证明材料:
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均应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
注册人名义已经发生变更的,在申请商标注销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同时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如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 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
若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申请人应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如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书,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